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08 月 25 日)
第17條
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,各類科按其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入場證號碼順序排 名。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者,總成績相同時,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 ;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,按國文成績排名;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 成績相同時,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