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08 月 25 日)
第13條
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,取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、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 考試、四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資格;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,取得普通考 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