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08 月 25 日)
第12條
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職業學校、高級中學,包括其他同等之學校。

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、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 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,視同高級中學畢業,得依修習系、科,取 得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資格。但依法律規定或因 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,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 業證書始得應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