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考試法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5條
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,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 關報到接受訓練,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,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。

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,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, 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,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。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 ,或未於規定時間內,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,即喪失考試錄取 資格。

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,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 下子女,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,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 配訓練。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,應於規定時間內,向實施訓練機關報 到接受訓練,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,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 獲分配訓練者,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