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考試法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24條
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,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,其及格 人員以分發國防部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、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及其所屬機關(構)任用為限,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,不得轉調原分 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;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 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,僅得轉任 國家安全會議、國家安全局、國防部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(構)、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、軍訓 單位。

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、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 員考試之加分優待,以獲頒國光、青天白日、寶鼎、忠勇、雲麾、大同勳 章乙座以上,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