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考試法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20條
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,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 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,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