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考試法  ( 103 年 01 月 22 日)
第12條
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十八歲,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,得應本法之考試 。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得應考:

一、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曾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。

二、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。

三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。

四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

依法停止任用者,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,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 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