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2 日)
第9條
因視覺障礙、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,致依指定方式 於測驗式試卷上作答有困難者,得申請改以書寫或勾選方式,於考選部提 供之試卷用紙上作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