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2 日)
第7條
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、雙上肢肢體障礙或肌肉萎縮,致閱讀試題、書寫 試卷有困難者,得申請下列措施:

一、以試場提供之電腦相關設備應試。

二、放大試題、測驗式試卷。

三、延長每科考試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