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2 日)
第6條
因下肢肢體障礙,致行動不便者,得申請下列措施:

一、適合之桌椅。

二、提供輪椅或使用自備輪椅。

三、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