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2 日)
第3條
因視覺障礙,致閱讀試題、書寫試卷有困難者,得申請下列措施:

一、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。

二、有聲電子計算器。但以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者為限。

三、放大試題、測驗式試卷。

四、點字試題,並以點字機應試。

五、以試場提供之盲用電腦應試。

六、延長每科考試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