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2 日)
第2條
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,得依本辦法之規定,申請各類應考權益維護措施 ,以維護並合理調整其公平參與國家考試之機會。

前項所稱身心障礙者,係指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規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