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
( 106 年 12 月 22 日)
第15條
申請案合於申請資格與相關要件者,應提交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 護審議委員會審議。審議時應審酌國家考試公平、公正性之維護與申請人 應國家考試權益之維護與合理調整,決定准予提供之具體措施。
前項決定經核定後,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上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 公布,不另以書面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