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2 日)
第14條
為審議本辦法所定各類申請案件,考選部應設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審議委員會。

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考選部部 長指派次長兼任;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,由部長就部內簡任職務以上人員 、相關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遴聘之。其中考選部試務承辦單位主 管為當然委員,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。

除主任委員與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

遴聘委員之任期應為一致,任期中增補遴聘之委員,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。

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。當然委員得指定代理人 出席,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