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2 日)
第12條
本辦法所定各類措施之申請,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上,隨同各項國 家考試報名程序為之,並應於指定日前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影本送交 考選部。

申請延長考試時間、以點字機、電腦、盲用電腦應試或口述應試者,應另 檢具各該考試報名首日前一年內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 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(格式如附表)。

申請人之身心障礙狀況固定,無法減輕或恢復,經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 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,得免繳交前項診斷證明書。

考選部必要時得命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,或請申請人陳述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