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2 日)
第11條
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者,延長之時間依各科目考試時間之 規定,未逾二小時者,以二十分鐘為限;二小時以上、未逾三小時者,以 三十分鐘為限;三小時以上者,以四十分鐘為限。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 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電腦打字類科實地測驗電腦文書處理科目,以延 長四分鐘為限。具體延長時間,由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 員會認定。

申請延長各科目考試時間獲准者,不得請求延長休息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