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
( 106 年 12 月 22 日)
第10條
因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以外之功能障礙,致閱讀試題、書寫試卷有困難者, 得敘明理由與需求,依其障礙性質及程度,申請本辦法所定之應考權益維 護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