體能測驗規則  ( 104 年 12 月 14 日)
第6條
應考人如有身體不適情形,應於舉行體能測驗前主動告知辦理考試人員, 由醫師判定體能狀況能否受測。經醫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,惟應考人仍自 願接受測驗者,須簽署切結書(如附表一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