體能測驗規則  ( 104 年 12 月 14 日)
第5條
應考人應依規定之日期、梯次、組別於指定時間內報到,逾時視為缺考; 已完成報到但未受測者視為棄權。應考人不得要求於其他日期應試。

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,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