體能測驗規則  ( 104 年 12 月 14 日)
第13條
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,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,檢具 公立醫院、教學醫院、直轄市及縣(市)衛生局所屬各鄉(鎮、市、區) 健康服務中心或衛生所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,由考選部審核後 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,保留該年筆試成績;並於下次相同考試類科 舉行時免除第一試,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