體能測驗規則  ( 104 年 12 月 14 日)
第11條
應考人對於體能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義,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,向試務 單位提出書面(如附表四)申訴,由體能測驗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或體能 測驗委員共同處理。

應考人對於同一事由提出申訴,以一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