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27 日)
第4條
應考人閱覽試卷限本人為之。

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方式,以使用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設備閱覽試卷影像檔 為原則。但試卷無法掃描或試卷影像檔不清晰或其他特殊情形,試務機關 得提供試卷影本供其閱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