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27 日)
第12條
應考人閱覽試卷時,不得有下列行為:

一、冒名頂替。

二、抄寫、複印、攝影、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。

三、隨身攜帶紙筆、行動電話、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、感應、拍 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。

四、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(影本)或互相交談。

五、故意將試卷影像檔(影本)供他人窺視。

六、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。

七、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。

八、吸菸、飲食、嚼食口香糖或檳榔、喧嘩、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 人之行為。

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,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 一者,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。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試務 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