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09 日)
第8條
各種考試筆試之分數轉換,該應試科目到考人數不足三十人時,其原始分 數均不予轉換。

依本辦法採行筆試分數轉換,應遵守該應試科目或該試題之計分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