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09 日)
第4條
各種考試於試卷評閱結束後,遇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情事,得 由典試委員會決議依典試法第九條第二項,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 人或典試委員召開分數轉換審議會議。

前項分數轉換審議會議進行時,準用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規定;並應邀請 測驗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列席提供諮詢意見。

典試委員長於召開分數轉換審議會議,如認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 參考公式不適用時,得再修正或另行決定轉換方式,或不轉換。

分數轉換審議會議結果,應提報典試委員會會議決議。其成績計算方式如 下:

一、如不同意分數轉換,依各科目筆試原始分數計算應考人筆試成績。

二、如同意各該筆試部分科目或各該科目部分試題分數轉換,依未轉換科 目原始分數加計轉換科目標準分數計算應考人筆試成績。

三、如同意各該類科筆試全部科目分數轉換,依轉換科目標準分數計算應 考人筆試成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