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27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所稱電子送達,指辦理各種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時,以電傳文件、 傳真、簡訊、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應考人,並視為自行送達 。

前項報名及申請案件,指下列各款:

一、報名各種國家考試。

二、申請各種國家考試複查成績、閱覽試卷。

三、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、考試方式及分階段或分試考 試之減免;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減免、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 審查等。

第3條
考選部得就下列事項,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通知應考人:

一、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,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 齊全者,請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。

二、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,不予受理之通知。

三、國家考試複查成績、閱覽試卷處理結果,維持原評定成績者,由考選 部逕行復知之通知。

四、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。

國家考試報名退件及申請案件否准或需變更原評定成績之處分,應以掛號 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。

第4條
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傳送成功時,發生送達效力,未傳送成功時,應再 行傳送或併採其他視為自行送達方式為之。

未依前條通知限期繳交、補正或配合辦理有關事項,如應考人陳明曾收受 通知,或可證明應考人已收受者,仍發生通知送達效力。

第5條
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、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 正常使用,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。

第6條
依本辦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得於任何時間為之。

第7條
各種考試採行本辦法規定之送達方式者,應登載於應考須知或各類申請案 件書表。

第8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