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27 日)
第4條
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傳送成功時,發生送達效力,未傳送成功時,應再 行傳送或併採其他視為自行送達方式為之。

未依前條通知限期繳交、補正或配合辦理有關事項,如應考人陳明曾收受 通知,或可證明應考人已收受者,仍發生通知送達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