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23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典試人力資料庫:指考選部為提供國家考試及題庫建置遴聘典試人員 之資料庫。

二、典試人員:指擔任各種國家考試之典試委員、命題委員、閱卷委員、 審查委員、口試委員、心理測驗委員、體能測驗委員、實地測驗委員 及題庫建置之題庫小組委員。

三、專長審查:為使典試人力資料庫學者專家專長項目能與各種考試各類 科應試科目內容相符,依專長類別分設小組審查專長。

四、工作記錄:典試人員參與典試工作過程中,其工作表現經提報審議, 記錄為優良、重大疏失、一般疏失或參考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