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23 日)
第14條
典試人員工作記錄審議結果,應登錄於典試人力資料庫。

審議結果經考選部部長核定後執行,部長如認為有修正必要時,得交付復 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