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23 日)
第13條
典試人員有第十條或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經考試承辦單位認其 情節尚未符合優良或一般疏失之要件,得建議記錄為參考註記,經審議結 果記錄參考註記累計達二次以上者,再以優良或一般疏失交付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