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23 日)
第12條
典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,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一般疏失者,依其情 節輕重定期停止遴聘一至五年:

一、試題與最近六年內相同考試相同科目之申論式試題多數雷同。

二、同次考試同時命擬不同等別相同科目之試題多數相同或雷同。

三、六年內不同考試相關科目重複使用本人命擬過之申論式試題。

四、命擬申論式試題正副題多數相同或雷同。

五、試題與本人或特定個人命擬之其他考試試題多數相同或雷同(如學校 入學考試、期中考、期末考等)。

六、試題(含內容、答案)與本人或特定個人出版書籍、發表論文或講義 多數相同,或引用補習班教材或出版品。

七、未依規定題數命題或未提供正副題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, 經通知後仍未改善。

八、命擬試題內容(文字、符號、圖表等)發生多次錯誤致無法作答或需 更改答案。

九、審查試題內容(文字、符號、圖表等)發生多次錯誤致無法作答或需 更改答案。

十、命題委員、審查委員無正當理由不願協助處理試題疑義。

十一、多次未參加試卷評閱標準會議。

十二、閱卷不遵守閱卷規則,經溝通後仍不願改進。

十三、口試、心理測驗、體能測驗、實地測驗、審查或閱卷評分顯不公允 、寬嚴不一或顯有錯誤,經溝通後仍不願改正。

十四、多次未依限完成命(審)題、閱卷工作,或無故未依規定時間到場 擔任口試、心理測驗、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工作。

十五、擔任典試工作疏失致補行或撤銷錄取。

十六、其他一般疏失經審議小組會議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