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23 日)
第10條
典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,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優良者,考選部得通 知其服務機關(構)或學校:

一、命題經審查委員提報試題品質優良。

二、審查發現命題重大錯誤及時予以更正。

三、對於典試或試務事項提出具體興革建議並獲採行,著有績效。

四、其他參與典試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