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 ( 103 年 07 月 14 日)
第5條
各用人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提出申請設置類科,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、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,並由考選部邀請學者專家、分發機關及相關 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:

一、職務內涵與專門職業證書之執業範圍相當者。

二、職務內涵與人民生命、身體及財產等權利有關係者。

三、工作經驗年限及其出具證明單位之合宜性。

經審核准予設置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能應考之類科,由考選部研修相關 考試規則,報請考試院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