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 ( 103 年 07 月 14 日)
第4條
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壹之應適用職務,不適用第二條 、第三條規定;但貳之得適用職務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