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02 日)
第7條
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、學校、團體,應依照有關法規及典試委員會決議 事項,辦理下列考試事項:

一、考試日程之排定。

二、試卷之印製、彌封、收發及保管。

三、彌封姓名冊之保管。

四、試題之收取及保管。

五、試題之繕印及分發。

六、試場之洽借及布置。

七、監場人員之選聘、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。

八、成績之登校、核算及統計。

九、其他有關考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