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02 日)
第5條
考選部為前條之評估時,應設評估委員會,置委員七人至九人,其中二人 或三人由考選部部長遴聘社會公正人士、學者、專家擔任,其餘委員就本 機關人員中指定之,並指定次長一人為主席。

評估委員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,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為之;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

評估委員會評估結果,由考選部部長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