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02 日)
第4條
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機關、學校,報請考試院核定後,由考選部函請委 託。

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團體,由考選部評估並報請考試院核定後,與之訂 立書面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