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02 日)
第12條
委託機關、學校、團體辦理之考試,考試報名費收入由考選部解繳考選業 務基金專戶,考試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附屬單位預算,交由受委託辦理考試 之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支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