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4 日)
第7條
試題外洩經查明屬實者,依下列規定處理:

一、考試舉行前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外洩,應更換試題。未及更 換時,應停止該科目之考試,並擇期舉行。

二、考試舉行期間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外洩,應停止該科目之考 試,並擇期舉行。

三、考試舉行結束後,發現同一考試科目或同科別之試題已外洩,應另擇 期重新舉行。

試題外洩科目及其餘科目之計分,除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,應另擇期 重新舉行外,典試委員長得報經考試院,依下列方式處理:

一、試題外洩科目決定不予計分,且不另舉行考試時,以該考試其餘科目 之成績計算總成績。

二、試題外洩科目決定不予計分,且該科目另擇期重新舉行考試時,以重 新舉行之科目成績加計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。

三、同科別之試題外洩情形如情節重大,決定該次考試科目全部不予計分 ,另擇期重新舉行考試時,以重新舉行之考試成績計算總成績。

涉及洩題之應考人或辦理考試人員,依典試法、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。其因而觸犯刑法者,依刑法論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