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4 日)
第3條
試卷遇有裁割或污損,經查證屬不可歸責於應考人之事由所致者,試務工 作人員應對該試卷予以註記,以供閱卷評分之參考,事後並應統一由試務 處卷務組簽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