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4 日)
第18條
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後,應由試務處彙報典試委員長,將有關處理情形 提報典試委員會。考試性質特殊,考試後未再召開典試委員會,且情節重 大者,應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考試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