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4 日)
第16條
遇有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七條、第八條、第九條、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 一情事者,除由各考區各試區試務工作人員依相關規定立即處理外,試區 主任應即時通報下列人員,並追蹤通報事項處理情形。

一、臺北考區各試區:試務處副處長及相關組組長,試務處處長(或試務 主任),部、次長及典試委員長。

二、分區考試臺北以外各考區各試區:考區試務辦事處主任及相關組組長 ,試務處副處長,主持分區考試典試委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