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4 日)
第15條
試務工作人員未善盡職責致發生偶發事件者,其如為考選部人員,應由考 選部查明,按情節分別依有關法規規定議處;其屬考選部以外其他機關學 校人員者,由主辦試務機關查明後,通知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法規規定 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