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4 日)
第14條
依本辦法規定部分科目不予計分,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 時,其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:

一、不予計分之科目為部分或全部普通科目時,以其他計分之各科目平均 計算為考試總成績。

二、不予計分之科目僅為部分專業科目時,其他計分之各科目仍依有關考 試法令規定之成績計算比例計算考試總成績。

三、不予計分之科目包括專業科目及普通科目時,依有關考試法令規定之 成績計算比例計算考試總成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