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4 日)
第12條
考試遇有颱風、地震、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,火災、空襲、傳染病或其他 重大事故,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進行考試或停止考試時,應由典試 委員長會同考選部,依下列規定處理:

一、其為考試舉行前發生者,該項考試應另行擇期舉行,並由辦理試務機 關發布考試延期公告。

二、其為考試期間發生者,如考試係分區舉行,應通知所有考區停止考試 ;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。

三、其為各科試題發出後發生者,致停止考試時,試卷應立即全部收回, 其考試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,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 ;已超過二分之一,該科目不再另行擇期舉行考試,其成績計算由典 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。但其他未考之科目或無法立即收回全部 試卷之科目或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,依前款規定辦 理。

考試進行期間遇有地震、火災、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,應考人因緊急避難 離開座位或試場者,事故結束後應即返回試場座位繼續作答,並得由試區 主任按所延誤時間補足考試時間。

題務組入闈期間遇有地震、火災、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,有危害工作人員 生命、身體健康之虞時,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,指定專人保管原題, 並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。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,依第一項規定處 理,並將處理情形立即報告典試委員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