試卷保管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07 日)
第5條
委託辦理之考試,其試卷由受委託之機關、學校、團體自行保管,保管年 限依前條之規定辦理。

各機關、學校、團體保管之試卷,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