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各種國家考試,典試委員會得視考試性質需要,決議使用題庫試題或另行 命擬試題。

第3條
題庫試題之命擬、審查或更新,由考選部遴聘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成立各 科目題庫小組為之。

第4條
各科目題庫小組置科目召集人一人、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若干人,必要時 ,得臨時增聘之;並得視需要增置總召集人一人、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三人 。

題庫試題更新時,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之改聘以二分之一為原則。

題庫小組委員,均為無給職。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、交通費及建置題庫 相關酬勞。

第5條
題庫小組委員之職責如下:

一、總召集人:

(一)綜理題庫小組有關事項。

(二)主持題庫小組會議。

(三)參與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、審查事項。

(四)有關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。

(五)有關題庫之諮詢與建議事項。

二、副總召集人:

(一)襄助總召集人。

(二)督導各科目題庫建置工作進度。

(三)參與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、審查事項。

(四)有關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。

三、科目召集人:

(一)主持本科目題庫建置計畫之設計、協調、統合事項。

(二)主持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。

(三)推薦本科目題庫小組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參考名單。

(四)主持、分配及參與本科目題庫試題之命題、審查事項。

(五)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。

四、命題委員:

(一)出席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。

(二)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命題事項。

(三)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。

五、審查委員:

(一)出席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。

(二)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審查事項。

(三)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。

(四)得視科目需要,兼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命題事項。

第6條
各種考試使用題庫試題之科目,其題庫試題數量,測驗式試題應不低於每 次考試需用題數之三倍;申論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六倍。

各科目題庫建置,對於考選部已公布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者,應參照命題 及審查;考選部未公布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者,由題庫小組委員衡酌所欲 測量之知能,訂定命題範圍及命題來源,據以辦理命題、審查作業。

命題委員命題時,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。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 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,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。題庫試題均應註明來 源出處。

第7條
考選部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,得公開徵求、交換、購置國內外試題,供命 擬、審查或更新題庫試題之參考。

各種國家考試未獲選用之非題庫試題,得經審查後納入題庫。

第8條
題庫試題之審查,應於考選部指定之場所辦理。

科目性質特殊者,得採入闈方式辦理題庫試題之命題、審查工作。入闈命 題、審查所需各種參考書籍及設備,由考選部供應。入闈期間有關闈場安 全及管理,準用闈場相關規定辦理。

題庫試題之審查,應分別就其形式、內容、難易度、答案、計算過程及評 分標準等各項為之。

經審查淘汰之試題,應簽准後予以銷毀。

第9條
題庫試題應設定用途、所欲測量之知能、命題單元及難易度等屬性,並視 實際需要,依科目編製成套,或依單元編號保管。

題庫依科目編製成套試題之使用,應於考試前,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長 ,或商請各組召集人、典試委員抽選之。

題庫依單元編號保管試題之使用,應於考試前,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長 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、典試委員抽審之;必要時,並得就其內容予以調 整,其調整處應簽章。

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,應抽選難易度相當之第二套試題,以備偶發事件發 生時使用。

第10條
題庫試題經拆封或使用後,應登記拆封或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。

前項經拆封後而未使用之試題,應再經審查方得使用。

各類經使用後之測驗式試題,題庫小組委員得就其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 料,審查後擇優納入題庫。

第11條
題庫庫房應設置自動錄影監視器,並採門禁安全系統管制人員進出,進出 庫房人員及時間應予以記錄。

建置題庫試題之安全管制作業情形應記錄備查。

第12條
題庫試題以三年更新一次為原則。但遇有應試科目內容更易或試題存量不 足時,應隨時整編增補之。

第13條
參與題庫試題命擬、審查或更新者,於報名參加該類科或該科目有關之考 試時,均應主動以書面告知考選部。

題庫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,應嚴守秘密。如有洩漏,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 規定處理。

題庫小組委員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,爾後不予遴聘。

第14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