閱卷規則  國文試卷之評閱 ( 105 年 05 月 02 日)
第26條
同一等別、科別之國文試卷由三位以上委員分別評閱時,評閱前應召開公 評會議,依前條第二項所列項目共同商定評分原則。

前項國文試卷公評時,應先抽選若干試卷作為試評卷,就作文、公文部分 分別評定分數,採上、中、下三等制,必要時每等復分上、中、下三級, 作為評分之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