命題規則  ( 105 年 05 月 02 日)
第5條
測驗式試題之命擬,應注意下列各點:

一、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、綱要、細目表、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,應參照 命題,並註明出處及頁次,以備審查委員審閱。

二、試題之難易及份量,應顧及考試等級、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 。

三、試題應注重記憶、了解、應用、分析、評鑑、創作等能力之測量。

四、考試等級相同,類別、科別不同,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,得分別命 題。

五、應試科目名稱相同,而等級不同,應配合各該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 及考試時間命題。

六、各科目考試內容,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,應依比例命題;未訂命 題比例者,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,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。

七、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。

八、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,應使用本國文字。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 質特殊之考試,不在此限。引用譯名時,應附註原文。

九、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,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 用表,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。試題附有圖樣者,應檢附圖樣原稿,顏 色、符號、文字應清晰明確。

十、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,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,並不得 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。

十一、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,應重新組織文句,用字除解題所需要件 外,力求簡要,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。

十二、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,分難、中、易三等,應於命題卡上註明, 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、五十、二十五為原則。

十三、各題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,應置於題幹中敘述,並按邏輯順序排列 ;如為數字時,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,並不得重疊 。

十四、各科目試題以單選題為原則,必要時,得採複選題。

十五、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,且不涉及意識形態,不應有性別、宗教、 族群、黨派之歧視。

各科目單獨採測驗式試題者,以命擬四十題至八十題為原則;採申論式與 測驗式混合命題時,測驗式試題以命擬二十題至四十題為原則,並得視考 試時間、試題性質,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