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03 日)
第8條
申請複查成績,不得要求重新評閱、任何複製行為、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 答案。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、命題委員、閱卷委員、審查委員、口試 委員、心理測驗委員、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。